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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官告诉你怎么应对员工病假

来源:泰州就业人才网 时间:2017-05-10 作者:泰州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病假这件事是多数劳动者在工作中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病假怎么休不仅与劳动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还影响着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秩序。如何休病假,如何应对因病假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庭法官将通过案例为您讲述病假这点事:


【生病不请假,旷工被辞退】


小张是艾斯公司的一名运营经理,因怀孕身体不适曾向该公司总监申请病假半个月。在小张休假的过程中,该公司经理曾电话向小张询问过情况,表示曾了解小张口头请假一事但要求小张按照请假制度进行病假审批。小张没有按照艾斯公司要求及时请假,一周后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以小张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艾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对于请假制度,艾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假原则上以电子邮件方式,连续旷工三日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小张主张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且认为其身体情况不适合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无法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申请病假。艾斯公司还提交了小张以往请病假、事假的电子邮件,可以看出小张此前曾通过电子邮件向艾斯公司请过病事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斯公司的员工手册所规定的以电子邮件请假的方式合法、合理,亦符合现代无纸化办公的特征。虽然小张提出不清楚艾斯公司的请假方式,但其此前确实通过电子邮件请过病事假,因此法院确认小张知晓艾斯公司的请假流程。而小张在休假期间经艾斯公司要求没有按照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小张提出身体条件不适合使用电子设备,但是其在休假期间还曾收到了艾斯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辞退通知,可以看出小张有及时收取和发送电子邮件的客观条件。综合上述几点,法院认定小张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艾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之处,对于小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生病交假条,辞退系非法】


小王是拉手公司的一名会计,2013年初因为脑部手术休病假,手术后医院曾开出了三个月全休的病假证明,小王一直在家休养至2013年4月底。病假到期后经医院诊断小王因身体情况尚不能恢复工作,2013年5月及6月期间小王就诊的医院先后出具了2份为期一个月的病假证明。小王在取得病假证明后均通过QQ方式将照片传给了拉手公司,拉手公司在支付小王2013年5月份病假工资后,不再向其支付2013年6月份病假工资,还在2013年6月底以旷工为由将小王辞退。拉手公司称该公司仅批准小王休病假至2013年4月底,此后病假不再批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拉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3年6月份病假工资。


对于请假制度,拉手公司和小王都认可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由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但小王称因住院手术行动不便需卧床休息,经与拉手公司沟通后应该公司要求通过QQ方式提交病假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患病劳动者可依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病假。拉手公司所称不批准病假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虽小王没有按照拉手公司的制度规定填写请假申请单履行请假手续,但拉手公司在小王通过QQ方式提交病假证明照片后拉手公司已支付了2013年5月份病假工资,所以法院认为拉手公司认同小王以电子形式申请病假之请假方式。根据小王提交的病假证明所显示的病假期间具有连续性,所以法院确认小王2013年6月份尚在病假期间。拉手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小王辞退,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13年6月的病假工资。


【病假非旷工,生活应保障】


小李是新新饭店的前台主管,平时排班出勤。2013年清明节前小李一直正常工作,清明节期间小李因病住院,医院出具了全休半个月的病假证明,因此小李在假期结束后在家休息没有上班,并让其爱人小王将病假条交给了其直属领导新新饭店大堂经理陈某。新新饭店2013年4月19日以小李旷工为由与小李解除了劳动关系,小李不服该辞退决定与新新饭店进行交涉。陈某表示确认曾经收到了小李爱人交来的假条,但是该饭店规定,休假三天以上需由部门经理、人事总监逐级审批,小李的请假方式不符合该饭店的规定,因此视为小李无故旷工,2013年4月期间也未向小李支付病假工资。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新新饭店支付2013年4月病假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李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生病入院治疗,并由医院依据病情出具了病假证明。因小李已入院治疗,前往新新饭店办理相应请假手续,确存在客观不能。小李在假期结束后由其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合情合理,新新饭店在已收到病假证明的情况下,理应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新新饭店以小李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而将小李正常休病假的情形按照旷工处理确有不当,因此法院判决新新饭店支付小李2013年4月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官说法:


1、病假证明如何出具?


劳动者可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不批病假、缩短病假时长都是不正确的。


2、病假如何申请?


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多涉及请假程序问题。对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员工管理,属于行使员工管理权范畴,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即请假制度的合法性。此外,有些用人单位规定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必须提交病假证明,但是对于劳动者患急病急症、遭遇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如过于强调请假程序,于理不通,因此对于突发事件需休病假的,由家属代为提交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及时补交、通过QQ或电子邮件先行提交照片事后补交等合理方式请病假的,法院倾向于认定为合理履行了请假手续,即请假制度的合理性。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作为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当加强保留证据的意识,如保留病假证明复印件、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病假证明等,避免在用人单位否认收到病假证明时处于被动地位。


3、病假工资如何发?


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依据上述规定, 劳动者在依法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就病假工资标准而言,最低标准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如双方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标准超出上述标准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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